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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所涉“兩店一年”、備案規范屬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其條件滿足與否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4-04-28 08:45:23來源: 點擊數:1,365
特許經營合同所涉“兩店一年”、備案規范屬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其條件滿足與否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
——肖某章訴乙果業公司特許經營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湘知民終523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3.當事人原告(上訴人):肖某章被告(被上訴人):乙果業公司
【基本案情】
案外人甲果業公司注冊成立于2013年4月9日,有兩家直營店。該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創作完成并首次發表了“果××店面裝潢照片”美術作品,并獲得了《作品登記證書》;于2014年10月14日注冊了“果××”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商品含廣告、廣告宣傳、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等;于2014年12月7日注冊了“果××”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商品含新鮮水果、新鮮漿果等,前述商標均處于有效期內。為拓展衡陽市“果××”品牌特許經營活動,甲果業公司在衡陽市投資注冊成立了乙果業公司,并授權乙果業公司于2018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在衡陽市區域內有權使用(含轉授權)其持有的前述美術作品及“果××”注冊商標專用權。
乙果業公司(甲方)與肖某章(乙方)分別于2018年1月21日、2月1日、5月7日簽訂了三份《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乙方通過多方了解、考察,自愿加盟到甲方。甲方同意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授予乙方在注冊地址(衡陽市)設立并經營加盟店,在加盟店中使用“果××”商標,并只能按約定的范圍和方法使用。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平臺授權費、品牌許可費、服務費(包含設計費、陳列指導費、培訓費和開業指導的費用)人民幣50000元。肖某章向乙果業公司支付三份合同平臺授權、品牌許可、服務等費用共計150000元。
此后,肖某章在乙果業公司的指導下于2018年3月5日、4月27日、5月15日開設了“果××”加盟的第7號店、第18號店、第23號店。
肖某章認為乙果業公司缺乏特許經營資質,又于2018年7月轉讓第23號店,同年9月轉讓第7號、第18號店。另查明,2021年4月20日甲果業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認可肖某章與乙果業公司雙方在此前簽訂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及肖某章有權使用“果××店面裝潢照片”美術作品和“果××”注冊商標。
【案件焦點】
1.乙果業公司是否遵守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兩店一年”和備案有關規定及是否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2.涉案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應予解除及責任如何承擔。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條例》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因此,乙果業公司以合同形式許可肖某章在其店鋪中使用“果××”商標并按“果××店面裝潢”裝飾店鋪開展統一經營,該合同已符合前述基本特征,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經審查,《條例》第七條規定主要要求特許人應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和指導被特許人開展經營活動的能力,目的是保障特許經營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經查詢,甲果業公司已按規定備案,可以跨省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并且開設兩家直營店,滿足了《條例》規定的“兩店一年”及備案條件。乙果業公司是甲果業公司的控股公司,其已獲得相應授權并可轉授權,可以實施相應特許經營活動。另,《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屬于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前述備案規定亦如此。特許經營人是否滿足“兩店一年”及經營備案條件,不必然導致解除合同的后果。特許經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難以實現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肖某章在乙果業公司指導下開設加盟店并利用其經營資源已進行正常經營,雙方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合同目的亦已實現。肖某章主張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乙果業公司返還“平臺授權費”的事實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肖某章的訴訟請求。肖某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以知識產權許可為核心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伴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而迅猛增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案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審理的難點在于特許人是否遵守《條例》中“兩店一年”和備案有關規定的效力認定,以及被特許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問題。
一、是否符合“兩店一年”規定對判定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的影響強制性規范根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和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具體而言,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范時會導致合同無效的結果發生;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范時,則需依據具體法律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評判。
《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即簡稱“兩店一年”規定。雖該條例中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應滿足前述條件,但未滿足前述條件是否必然會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呢?這需要對前述規定的性質予以判定。首先,該條例第二十四條已經規定了,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其次,該規定不涉及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再次,該規定是國家有關部門對特許人進行特許經營行為的經營條件限制,是為便于行政管理;最后,該規定屬于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特許人不具備前述條件,并不必然導致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故“兩店一年”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因此,本案中乙果業公司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也不必然導致其與肖某章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二、特許經營合同是否備案對判定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的影響《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均規定特許人與被特許人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應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未按規定期限備案是否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亦應對前述關于備案的規定性質予以判定。我們認為,該備案規定屬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理由如下:其一,該規定主要功能是便于商務主管部門掌握特許經營情況并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其二,《條例》規定,特許人違反備案規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罰款、公告等行政處罰措施;其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北京高院指導意見》)第七條第二款亦規定,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乙果業公司違反備案規定不必然導致涉案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三、被特許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即被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任意單方解除權。我們認為,該單方解除權不受合同約定限制。一方面,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弱勢方,平衡雙方的締約能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冷靜期的規定;另一方面,《北京高院指導意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約定的,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期限內仍可單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許人已經實際利用經營資源的除外,同時該資源也應限定為該特許人在商業活動中擁有經營優勢的核心經營資源。
本案中,肖某章已經利用乙果業公司的經營資源開設三個加盟店且已轉讓,作為守約方的乙果業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肖某章不享有任意單方解除權,在其未能舉證證明合同存在其他解除合同事由的情況下,其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編寫人: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武 譚云鵬